绿色食品证书撤销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的单位(简称“获证单位”),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简称“证书”)有效期内,由于年检、产品抽检不合格以及其他违反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规定的,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审批,予以撤销证书。
一、审核内容
(一)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简称“省绿办”)报送的年检不合格材料。
(二)市场监察中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复核程序。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四)《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
(五)《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办理程序
(一)年检不合格处理程序:
1、省绿办向中心提交年检不合格报告;
2、中心质量监督处对收到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3、中心质量监督处根据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办理证书撤销手续,并书面通知获证单位和所在地省绿办;
4、中心对撤销证书予以公告。
(二)市场监察发现不规范用标处理程序:
1、中心质量监督处依据省绿办市场监察结果,核实相关信息;
2、中心质量监督处对市场监察中发现的不规范用标产品,向获证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的,报中心主任批准,撤销证书,并书面通知获证单位和所在地省绿办;
3、中心对撤销证书予以公告。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理程序:
1、中心、省绿办或国家行政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产品监督抽检中检出不合格产品,中心质量监督处对检验结果和程序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2、中心质量监督处根据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办理证书撤销手续,并书面通知企业和所在地省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