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界面海南从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正式印发,明确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上月,交通银行引进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海口江东新区完成注册,成为海南首支落地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开辟了海南自贸港QFLP通道,这成为海南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比例、期限无限制
《暂行办法》指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Zui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暂行办法》明确,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下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下称“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该类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