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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依法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以及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发行或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依法向基金业协会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向基金业协会提供和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业协会应当予以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Zui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