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如何办理?交易所发起人要求,怎样合规经营交易所,保持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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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信息技术、财务、风险控制、合规审查等职能部门,并应当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运营、分支机构管理、业务有关机构管理、交易规则、业务规则、交易监控、风险管理、资产安全托管、权益登记结算、系统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客户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交易结算、托管资产权益等情况。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制度,加强客户教育,定期或者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市场风险提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银行等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维护客户资产安全。负责交易场所资金托管、货物托管和权益登记的银行、仓库和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应当落实资金、货物和权益安全托管职责。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及时披露交易场所有关信息,并以适当合理方式公布。交易场所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得有存在歧义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的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及时、完整的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交割、交收安全,满足资金安全托管及监控的要求。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完成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交收服务的,交易场所应当与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将合作协议报告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