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过期经营,罚款5000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如果许可证到期,应提前30天到你单位所在区的行政审批大厅“卫生窗口”申请换领,换领时应该携带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手续,待审批人员现场验点,确认有消毒间、储藏间等基本卫生设施后,即发放新的许可。
如果许可过期,新的许可还没有下来,这期间属于无证经营,被卫生监督部门公共场所科检查到可能要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办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
受理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程序的受理范围
1、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2、游艺厅(室);
3、公园;
4、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5、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6、棋牌室。
(二)实行现场审核程序的受理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7、足浴。
办理时限
(一)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二)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程序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
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0-1996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