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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内交易场所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按程序报经省金融办及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省外交易场所申请在江苏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文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2015〕18号)
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注册地市州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报送设立申请。省管企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可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提请设立交易场所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有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设立交易场所,向拟设交易场所所在注册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是否设立交易场所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请类别,按照第六条的职责分工,转交省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按照第六条要求,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申请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