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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股东投资及兼职等所涉及的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对外股权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已登记的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持股,拥有该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在此种情况中,股东投资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实质上并无明文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但从细节上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比如,股东在其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任职高管,则涉及高管兼职问题;若就持股比例或其他控制因素而言,涉及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若处于同一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则涉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问题。
1、股东任职高管涉及的兼职问题
2、实际控制人认定冲突问题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问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股东任职两家以上管理人高管(该问题的解决同样适用于非公司股东的高管人员兼职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