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科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升级~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按照“四个zui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基层也普遍反映出了不少食用农产品抽检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
市场监管总局为更好地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特性、当下行业发展的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制定出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以下是其中几条比较重要的点:
(1)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查验记录应具体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应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要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不得低于6个月。
(2)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3)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4)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5)第十一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6)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8)第十六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检测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由综合实验室、理化分析室样品前处理室、高温室、洗消纯水制备室、天平室、常规检测室、药品室、留样室、微生物室、感官实验室等组成。
检测范围:农产品检测,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食品营养标签和标示成分检测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检测服务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服务
农产品检测服务
餐饮业检测服务
食品营养标签和标示成分检测服务
药品/保健食品检测服务
食品添加剂检测服务
饲料/宠物食品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