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产品质量瑕疵或质量有问题需要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吗?怎么办理?

更新:2024-05-21 07:07 发布者IP:116.7.97.15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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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但案件仍可能会败诉


 近日看到一件zui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一个裁定案例,即“(2018)zui高法民申2252号”案。在此案例中,合同标的物虽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买方已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投入使用的时长也超过了安装调试验收所需的合理期限,故法院认定货物质量问题不构成足以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买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一、案件情况

谷公司(买方)与金沃公司(卖方)签订《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约定由谷公司向金沃公司采购七台压力机,并约定相应的交货期限、安装验收流程以及付款安排。随后,金沃公司逾期交货,谷公司亦逾期付款。谷公司以金沃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金沃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支持谷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金沃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诉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谷公司收货后已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且出产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故改判不予支持谷公司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现谷公司(买方)申请再审。

二、zui高院裁判结果

zui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案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其一,本案中,金沃公司主张谷公司在收到案涉设备后使用该设备进行了生产,已实现合同目的,并向一审法院提交4507号公证书及所附影像资料加以证实。从二审法院在庭审期间当庭播放该公证书所附影像资料情况看,该公证书所附影像资料可以反映案涉设备正处于生产状态。并且,为进一步查明案涉设备是否已由谷公司投入生产等案件相关情况,二审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赴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向出具4507号公证书的公证员徐某调查询问。徐某确认,4507号公证书保全的是金沃公司代理人进入谷公司厂区拍摄设备的行为及所形成的影像资料,并表示进入谷公司厂区得到了谷公司的同意。调查询问当日,二审法院又召集本案双方当事人前往谷公司厂区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案涉设备外观漆面大幅脱落,工作平台现多处凹痕和摩擦痕迹并残留部分材料碎片。而对于如何从外观上判断冲压机是否使用过的问题,国家铸造锻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该中心曾接受谷公司委托并出具《检测报告》)工程师衣某表示,案涉设备为压力机,用于冲压等工艺,该设备是否使用过可从工作台面是否平整光滑来判断。上述事实可进一步印证4507号公证书及所附影像资料的真实性,表明二审法院并非简单根据4507号公证书及所附影像资料认定案涉设备已由谷公司投入生产,而是在综合考量该公证书及所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情况等因素后,作出此项认定。

而且,谷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收到案涉设备,4507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期间相隔一年有余,谷公司称在收到案涉设备如此长时间后仍在调试该设备,显然与常理不符,亦有违客观实际。并且,在本案一审期间,谷公司曾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13年8月24日向金沃公司出具的《关于要求无锡金沃立即向江苏谷交付冲压机PLC密码和程序并进行验收的函》,拟证明谷公司通知金沃公司提供设备PLC密码和程序,并在2013年9月2日前来办理验收手续(9月2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始检验检测)。该函载明:1.2013年8月16日16时00分,因4台40**、3台50**冲压机PLC密码被锁,设备停机7小时,造成谷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6370元,间接损失人民币500000元;2.2013年8月23日01时05分,因4台40**、3台50**冲压机PLC密码被锁,截止至2013年8月24日10:34分,设备停机9小时29分,造成谷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8645元,间接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从该函所载内容看,谷公司确认案涉设备停机时间并主张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此事实亦可进一步证实案涉设备已由谷公司投入生产。因而,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设备已由谷公司投入生产,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其二,虽然案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对合同解除条件作了明确约定,而案涉设备质量亦是合同应否解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谷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设备进行检测,明知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且谷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使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设备质量问题未影响到谷公司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对谷公司请求解除《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妥。

由此,案涉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应通过修理、调整及更换等方式加以解决。综上,zui高院裁定驳回谷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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