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若有违情事发生,所有之责任概由申请者负责。
1. 遵守电信法及相关之审验办法条款之规定。
2.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
3.针对已获核发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之产品,依规定标贴或印铸审验合格标志,始得贩卖。
4.对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的使用,不能损害验证机构之形象,且不对产品审验做出任何使验证机构认为有误导或未经授权之声明。
5.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仅可用以显示已验证之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规定。
6.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对已审验合格之产品:
(a) 保存其所知有关产品与相关法规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纪录,必要时,备妥此纪录供验证机构索阅。
(b) 对会影响符合审验要求之产品所发现的任何缺失或抱怨,采取适当措施,并将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
9.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所提供之******复印件与正本相符;技术资料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若有不实概由申请者承担所有之责任。
10.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八条规定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十条规定,验证机构得于必要时,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设备样品。
技术资料要求
一、器材样品4x6寸以上彩色照片 (外观照片及有层次性之内部结构图),需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各一份。
2.彩色照片内须明确标示送审器材/设备之厂牌、型号。
3.电路板零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二、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及规格数据
1.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2.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LP0002)及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包含下列警语:
...............................
5.25GHz~ 5.35GHz UNII器材警语:
「在5.25GHz ~ 5.35GHz 秭赫频带内操作之无线信息传输设备,限于室内使用。」
标示方式:于器材使用说明书上标明
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警语:(限于室内使用之无线终端设备)
「本设备限在不干扰合法电台与不受被干扰保障条件下于室内使用」
电磁波警语:(2G/3G行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
「减少电磁波影响,请妥适使用」
标示方式:于设备本体,及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三、电路方块图或电路图 (需注明设备名称、厂牌及型号)
方块图 - 直接在方块图上注明方块的功能及方块间的简单连接方式。
电路图 - 图号或功能请稍加说明。
四、样品检验报告正本 (中文,或至少为英文)
应依设备验证类别及功能所规定之检测要求进行检验,报告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送审样品之名称、厂牌及型号、发射功率 (电场强度)、工作频率及调变方式、天线规格。
2.申请厂商名称、地址,设备制造者名称。
3.测试实验室之名称、地址、电话、认可编号及范围、证书有效期限、声明书。
4.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5.检验报告之一识别,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报告编号及页次)。
6.检验接续图及说明: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特殊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应叙明该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及测试软件名称。说明事项应包含操作模式(含软件设定值)、外围等。
7.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8.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另含适用规范章节总表,须包含:测试项目、适用规范章节、测试数据、量测设备及判定结果、量测不确定度值。
9.测试数据(含扫瞄图)及判定结果。
10器材样品4x6寸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设备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其厂牌、型号及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五、光盘片
六、其它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之数据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公告为之。
七、SAR检验报告及测试数据(如有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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