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般产地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各地检验检疫局(官方签证机构)或各地贸易促进会(民间签证机构)签发。签发的依据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商务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年审需提供的材料有:当年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许可的文件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司方留存的《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件;《申领员证》。
当已注册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在年审时应向贸促会申报。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