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 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管理人员。
4.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5. 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6.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Zui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三、外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