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可能是特定物,也可能是种类物,可能为动产也可能为不动产,如何标识和鉴别实物确为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名义或法定的所有权人,并不实际占有和掌控租赁物。在发生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障碍时,如果租赁物不能特定化,则难以确定哪些财产是租赁物,继而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收回、查封,难以保障出租人的物权。融资租赁物的特定化,对出租人尤其重要,本文旨在梳理哪些证据材料、哪些措施、或者哪些信息能使租赁物特定化,以利于辩识和确定。
一、租赁物清单
租赁物清单一般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某一条款,或某一附件。但并非依据租赁物清单就一定能确定租赁物,如何使租赁物清单更有实效,或者能与实物相对应,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要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实践中普遍存在因租赁物清单描述不清,或存在租赁物清单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形,Zui终导致租赁物不能收回、第三人善意取得、重复回租融资等情形发生。租赁物清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准确。
二、租赁物的原始买卖合同与发票
直租中的租赁物原始买卖合同一般是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基础合同是确定租赁物的重要参照文件。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买卖合同对租赁物的信息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形,直租项目中,出租人应当在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的条款中,将租赁物的信息特征表述的更加完整准确。比如:名称、型号、产地、编号、出厂序列号等。
有些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有明细,有些约定的价款没有明细,这时侯如果组合设备,是在合同中约定价款明细,并在开具发票时,要求出卖人针对相应的款项数额注明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
三、租赁物交接确认单
此处的租赁物交接确认单,是指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物的交接签署的书面文件。交接确认单应当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一致,并且可以更加详细,描述租赁物交接的时间、地点、现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