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合物限》(GB33372-2020)发布于2020年3月4日,将在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代替《胶粘剂发性有机化合物限》(GB/T33372-2016).
属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胶粘剂产品中不同的分散介质和含量,将胶粘剂分为三类: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通常,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为低VOC型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水基型胶粘剂]:以水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分散介质含量占总量的5%以内的胶粘剂。
VOC含量的测定
2.1 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进行。
2.2 水基型胶粘剂VOC含量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测定。
2.3 本体型胶粘剂VOC含量按附录E的规定进行测定。
2.4 a-氰基丙烯酸乙酯瞬间胶粘剂VOC含量按HG/T 2492-2018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2.5 VOC含量也可以根据胶枯剂的成分进行计算,当无法计算或者计算和测量结果不符合时,以测量结果为准。
检验规则
1 检验项目
1.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1.2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一新产品Zui初定型时;产品异地生产时;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时;停产3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2产品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份样品,每份不少于0.5 kg.
3结果判定
在抽取的3份样品中,取1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有一项检验结果末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余下2个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如仍有1个样品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