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募基金—未备案基金须半年内完成整改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已登记或未登记在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对私募基金监管发展进行了“新老划断”;还对未备案基金进行了整改强调,整改过渡期为半年。
2021年深圳私募基金注册Zui新要求
1、深圳私募基金名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深圳私募基金经营范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两种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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