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3)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二、基本检测流程
1、公共场所单位到郴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测科提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申请,填写《委托监测书》;
2、监测机构按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测,部分监测项目要带回实验室检验,监测项目全部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书;
3、公共场所单位前往领取监测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