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包括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书面申办FORM E 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
由于新版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已于2019年8月20日开始执行,新版FORME共有13栏,可对照下方中文翻译版本填写。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写海关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E+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注意:
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注意:此栏强制填写,应填东盟Zui终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Zui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3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1、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2、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3、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国家的港口。
据实填写即可,如不了解详情,可咨询自己的货代。
第4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单位不用填写此栏。
此处用于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5栏:商品顺序号
据实填写即可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1、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2、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及HS编码
1、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2、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3、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4、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项列完后,应在Zui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5、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应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例如"THETHIRD PART:ALTEAD CO.LTD,HONGKONG"。第三方必须为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不得为国内公司。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在一方境内由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由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a: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即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同时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b: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填CTH;
4、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
a: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完全获得原产地规则的,填写""WO";
b: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规则的,填写PSR(同时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c: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除以上两种原产地规则外的,填写PSR。
第9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仅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填制价格)
1.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的,则需加注G.W.(GROSSWEIGHT)或N.W.(NET WEIGHT);
2.对于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此栏需显示产品FOB值,其余情况无需填写金额。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1、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
2、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1、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必须是东盟成员国;
2、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在此栏加盖印章并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企业(非出口商)作为申请单位时,此栏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1、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2、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提供给申请单位的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必须经总署统一向东盟备案,签名必须清楚,且与备案笔迹保持一致;
3、如属重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_DATED____");
第13栏:
此栏为后发、展览、流动证书和第三方发票等四项内容的勾选项目。
此处需注意。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须在当地海关进行备案;
2、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核实,予以重发。
3、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旧证作废归档。(本条不同关区适用情况不太一样);
4、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