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金融基金相关政策体系
■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税收优惠
◆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含私募基金股权、私募基金创投)
1.增值税:3~6%
2.VC企业所得税:15%
3.PE企业所得税:25%
4.个人所得税:15%
◆ 创投类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属于经营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15%,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社保6个月
2.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3.年收入30万元以上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
1.私募基金增值税:3~6%
2.私募基金企业所得税:25%
3.私募基金个人所得税:15%
4.私募基金印花税:0.025%
备注:政策中明确创投类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未明确证券类企业也可以享受。但在封岛运作进行统一后证券类公司的25%税率,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率15%的优惠。
(二)产业政策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
一.在海南2025年封岛运作之前,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于鼓励类产业企业,2025年之后,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二.鼓励类产业由三部分组成: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 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发布)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三)税收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要求:
社保6个月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年收入30万元以上
高端人才: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详见《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范围: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LP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15%,LP所得税在海南如果定义成为经营所得,那么税率同样适用于15%。去年2019年税务总局出的8号文,关于鼓励创投行业的文件是20%,如果不是备案为创投,在有些地方是35%。
◆ 增值税优惠政策(三亚市)
增值税划分为两大部分,其中50%为国家,50%为地方。地方里面15%为海南省,35%为三亚市。三亚市把35%的增值税用作对公司进行奖励,该政策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按月进行奖励,而非按年。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数据进行叠加,15%里面的4.2%也同样享受这个政策,到Zui后税负可达到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