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代表完全有责任确保其产品符合该规例的规定,并必须在其玻璃或玻璃外壳产品上标明CE标志。
玻璃和玻璃外壳的CE标识由系统1、3和4根据产品及其zui终用途进行调节。系统1和系统3需要通知机构的介入,以完成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和/或执行类型测试。
这些产品的统一标准如下:
EN 1279-5建筑用玻璃,中空玻璃单元。第5部分:符合性评价
EN 1863-2建筑用玻璃。热强化钠石灰硅酸盐玻璃。第2部分:合格评定/产品标准
EN 12150-2建筑用玻璃。热钢化钠石灰硅酸盐安全玻璃。第2部分:合格评定/产品标准
EN 14179-2建筑用玻璃。热浸增韧苏打石灰硅酸盐安全玻璃。第2部分:合格评定/产品标准
EN 14449建筑用玻璃。叠层玻璃和叠层安全玻璃。合格评定/产品标准
EN 14428淋浴房。功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基于评估体系和前面提到的标准化规则的CE评分定义了制造商和通知机构要执行的一系列任务:
制造商的责任:
1.在系统4中对玻璃和玻璃外壳进行类型测试,以进行分析(耐久性循环、冲击、热、声学、透光率等)
2.工厂生产控制(FPC)的实施
3.制定后续测试程序,指定型号、频率等。
4.通知机构的责任(如适用):
5.类型测试(系统1和系统3强制要求)
6.zui初的FPC检验
7.FPC的持续监视、评估和批准
玻璃CE认证CE标记文档:
1.测试报告(NB系统3)
2.持续履行证明书(NB根据第1制度)
3.性能证书(制造商
4.标签及CE标志(制造商)
5.Applus+已经对建筑产品进行了100多年的控制,并完成了数千项测试和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