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新规(EU)2020/2081,修订了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了1项限制条目,以限制纹身墨水或永jiu性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新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2021年1月4日)开始生效。此次修订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已有75个条目,管控着消费品中各种化学物质的使用。
物质名称:
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求的物质:
(a)法规(EC)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分类的任何物质;
(b)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中所列物质;
(c)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V中,且符合在该附录表格g,h和i列中任何一种规定情况的物质;
(d)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所列物质
适用产品:
纹身用途的混合物。
限值要求:
用于纹身用途的混合物中,限制物质浓度需满足如下要求:
(a)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致癌物,或1A、1B或2类生殖细胞致畸物质<0.00005%;
(b)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生殖毒性物质<0.001%;
(c)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或1B类皮肤刺激物质<0.001%;
(d)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1B或1C类皮肤腐蚀性物质或2类皮肤刺激物,或1类严重眼睛损伤或2类眼睛刺激物:
(i)仅作为pH调节剂<0.1%;
(ii)其他用途<0.01%;
(e)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中所列物质<0.00005%;
(f)法规(EC)No1223/2009附录IV中g列(产品类型、身体部位)规定的物质在如下一种或多种用途的混合物中<0.00005%:
(i)‘冲洗产品’;
(ii)‘不可用于粘膜的产品’;
(iii)‘不可以用于眼部的产品’;
(g)法规(EC)No1223/2009附录IV中h列(即用制剂zui大浓度)或i列(其他)所列物质需满足该列所规定的条件;
(h)满足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特定物质限值。
常见应用
这些物质可能存在于用于纹身用途的混合物的着色剂和辅料中,例如溶剂、稳定剂、润湿剂、pH调节剂、润肤剂、防腐剂和增稠剂中。
注:该项限制要求自2022年1月4日起开始执行。
违反REACH附录XVII条例的产品将会面临被召回、下架、罚款等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