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名称要求:
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
3、注册资本要求:
(1)典当行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3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500万元;
(3)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Zui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4、人员要求:
无犯罪记录,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东要求: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这里的“法人”指的是公司,正常都是两个法人以上作为股东,除非是国有大企业才可能一个法人作为股东。)
6、经营场所要求:
有效证明文件需注明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办公楼要求150平以上,门面要求100平以上。
7、安全制度要求: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8)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8、设施防范要求: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9、经营范围(取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银保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10、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出资协议;
(3)股东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4)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的日期3个月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企业在我省银行开设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5)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资料;(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6)法人股东Zui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记录凭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外省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必须由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9)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成立满3年,营业期限距申请材料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的日期算起3年以上)
(10)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有效证明文件需注明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清晰,加盖公章)【复印件 盖公章】
(11)拟设立典当行的营业执照副本;(拟设立典当行的营业执照)【原件】
(12)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非必要。若国有资本参股典当行时,需提供】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非必要。若上市公司参股典当行时,需提供。】
11、办理流程:
(1)典当行筹备资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名称预核准;
(2)按要求提交材料至省政务中心办公室2-14,省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向市场监管部门致函;
(3)典当行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典当行准备材料提交(网上提交或省政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省金融监管局对符合要求的典当行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12、办理时间:金融局备案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