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便利化,我委开发建设了“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自即日起启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申报。
二、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可通过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已由备案系统预先设置。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正式发送。
四、各类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需通过备案系统注册申请。中央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发展改革委受理,地方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五、各类企业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备案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发展改革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原则上,各类企业不必另行报送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及时登陆备案系统查看项目审核进展。对填报材料不符要求的,备案系统会发送通知要求补齐补正;对已通过或未通过审核的,备案系统会发送通知告知结果。对于通过备案审核的项目,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
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备案审核后及时下载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我委随后将在备案系统中删除该项材料。
八、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
1、新设境外子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财报
2、并购境外公司
情形一: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
(5)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情形二: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中方企业
(1)境外投资备案表(划转)
(2)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财报
(6)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股东会决议
(8)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增资境外子公司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变更境外公司信息
(4)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
(1)注销或转让境外企业申请书
(4)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附中文版翻译件)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6、新设境外代表处(机构)、分公司
(1)境外机构备案表
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