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2019年7月24日,《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实施,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國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含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燃气突发事件、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航空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 2019 年 3 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约 70 家;有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约 50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及燃气企业除外)24 家;加油站约 280家;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工贸企业约 15600 家;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 70 余家,运输车辆约 1790 辆(含拖挂车)。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涂料、油墨等易燃液体,部分企业生产氢气、氧气、氮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两类,一类主要包括储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仓储经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及大鹏新区;另一类为加油站,分布各
区。需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事故。
相关名词术语定义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由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深圳危险化学品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至少每年对相应的专业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进行修订完善,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 3 年对本预案评估 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