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公告中明确表示1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新增至28种,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安排。
一、自我声明程序
1、生产者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自我声明程序A——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自我声明程序B——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a)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出具报告,还是由自选实验室出具报告
b)具体采用程序A还是程序B,请查看楼上“《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2、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
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描述;
2)产品的技术资料,例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件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3) 对技术资料的描述与解释,产品使用/操作说明;
4) 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清单;
5) 型式试验报告。
3、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内容应包含:
1)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产品型号规格
3)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其他信息
4、生产者/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必要时,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
5、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