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定工作电压不能超过600V的电源供电或电池供电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包括商业电气设备及相关设备。如:
1. 电信终端设备和电信网络基础设施设备;
2. 直接连接,或用作基础设施设备中的电缆分配系统;
3. 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通信传输介质的设备;
4. 拟纳入信息技术设备中的部件和组件如电源适配器;
一:具体产品如下表
通用产品类型 | 具体例子 |
银行设备 | 货币处理设备,包括自动柜员机(理财)机(ATM) |
数据和文本处理仪器和相关的设备 | 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存储设备,个人计算机,绘图机,打印机,扫描仪,文字处理设备,视觉显示单元 |
数据网络设备 | 网桥,数据电路终端设备,数据终端设备,路由器 |
电气和电子零售设备 | 收银,销售点终端,包括相关的电子秤 |
电器及电子办公设备
| 计算器,复印机,录音设备,文件粉碎机,复印机,橡皮,显微办公设备,电动文件,纸剪(冲床,切割机,分离器),纸慢跑机,削铅笔机,订书机,打字机 |
其他信息技术设备 | 照片打印设备,公共信息终端,多媒体设备 |
邮政设备 | 邮件处理设备,邮资机 |
电信网络基础设施设备 | 计费设备,多路复用器,网络供电设备,网络终端设备,无线基站,中继器,传输设备,通信交换设备 |
电信终端设备 | 传真设备,键控电话系统,调制解调器,程控交换机,页面 电话应答机,电话机(有线和无线)设备 |
二:适用标准
GB 4943.1 IEC/EN 60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