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接替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认证职能,成为国家授权的唯一可以授予中国环境标志的机构。
第二、绿色通行
近年来,绿色的生产和绿色的消费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潮流,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限制不符合生态环保标准的国外产品进口,绿色壁垒的影响凸现,中国环境标志承担历史赋予的责任,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引导企业消除或减轻国际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三、国际互认
在环境标志国际互认的大趋势下,2005年初,已经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分别签署了环境标志互认协议,并与美国、加拿大、德国等20多个国家组成的全球环境标志网(GEN)及瑞典、加拿大、丹麦等6个国家组成的全球环境产品声明网(GED)加强了交流与合作,这表明中国环境标志作为“绿色通行证”已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第四、证明性商标
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为官方标志表明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标志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第五、环境标志认证的目的
发放环境标志的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它通过两个具体步骤得以实现:
一是通过环境标志这种“证明性商标”使得消费者很轻易的明确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便于消费者购买、使用这类产品;二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企业环保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终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