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术要求
5.1 理化指标
5.1.1 PH值
PH应在标识均值±1的范围之内。
5.1.2 有效成分含量
5.1.2.1 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
5.1.2.2 特定使用液中的有效成分限量值应符合表1要求。
5.1.3 铅、砷、汞限量值要求
铅、砷、汞限量值应符合表2要求。
5.1.4 稳定性
产品有效期应大于或等于12个月,在有效期内有效含量不低于标识量的下限值;不能用化学法测定者,用生物法检测稳定性,产品仍保持其抗菌或抑菌效果。
5.2 抗菌和抑菌洗剂杀灭(抑制)微生物要求
5.2.1 抗菌洗剂杀灭微生物要求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微生物杀灭试验,结果应符合表3要求。
5.2.2 抑菌洗剂抑制微生物要求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微生物抑制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
5.2.3 微生物污染指标
细菌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200(FU/ml.:真菌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0(FU/ml:不得检出致病菌(特指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溶血性链球菌)和大肠菌群。
5.3 毒理安全性要求
毒理学指标应符合表5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