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洗手液,即不具有抗菌抑菌功效的洗手液,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要求,对产品进行备案,进行砷、铅、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检验。GB/T34855-2017《洗手液》产品标准于2018年5月起实施,对质量管控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抗抑菌洗手液,因具有杀灭或抑制病菌作用,在我国被归为消毒产品进行监管,须满足GB 19877.1-2005《特种洗手液》标准和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上市销售前也要进行备案,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抗菌率/抑菌率等项目的检验。
其中,标识具有抗菌功效的洗手液,杀菌率需要≥90%;标识具有抑菌功效的,抑菌率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