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580装修木板甲醛含量检测
GB18580装修木板甲醛含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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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80-2008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甲醛检测释放量——穿孔法测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value用穿孔萃取法测定的从100g绝于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甲醛检测释放量——干燥器法测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value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蒸馏水)中的甲醛量。
3.3、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测定值 the chamber testvalue以本标准规定的气候箱测定的试件向空气中释放达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量。
3.4、气候箱容积 volume of thechamber无负荷时箱内总的容积。
3.5、承载率loading rate试样总表面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6、空气置换率 air exchangerate每小时通过气候箱的空气体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7、空气流速air velocity气候箱中试样表面附近的空气速度。
4、分类按试验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检测甲醛释放量(简称穿孔值);
b)干燥器法检测甲醛释放量(简称干燥器值);
c)气候箱法检测甲醛释放量(简称气候箱值)
5、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检测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品名称 | 试验方法 | 限量值 | 使用范围 | 限量标志b |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 穿孔萃取法 | ≤9mg/100g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30mg/100g |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 干燥器法 | ≤1.5mg/L | ||
≤5.0mg/L | ||||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 气候箱法a | ≤0.12mg/m3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干燥器法 | ||||
????A、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
A、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E1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6、甲醛检测试验方法:
6.1、穿孔萃取法测定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按GB/T17657-1999中4.11规定进行。
6.2、(9~11)L干燥器法测定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按GB/T17657-1999中4.12.1~4.12.6规定进行。
6.2.1、试件数量10块。
6.2.2、结果表示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
(1)计算,至0.1mg/L。c = f ×(As-Ab)(1)式中:c——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f——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As——待测液的吸光度;Ab——蒸馏水的吸光度。
6.3、40L干燥器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6.3.1、原理见GB/T17657-1999中的4.12.1。
6.3.2、试剂按GB/T17657-1999中的4.12.3的规定。6.3.3、溶剂配制按GB/T17657-1999中的4.12.5规定进行。
6.3.4、仪器
6.3.4.1、检测容器,材料:丙烯酸树脂,容积40L。
6.3.4.2、吸收容器,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直径57mm,深度50mm~60mm。
6.3.4.3、除金属支架、干燥器、结晶皿外,其他按GB/T17657-1999中4.12.2的规定。
6.3.5、试样试样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被测表面积为11250px2。密封于乙烯树脂袋中,放置在温度为(20±1)℃的恒温箱中至少1天。
6.3.6、试验程序
6.3.6.1、甲醛的收集吸收容器装入20Ml蒸馏水,放在检测容器底部,试样置于吸收容器上面,测定装置在(20±1)℃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为待测液。
6.3.6.2、甲醛浓度的定量按GB/T17657-1999中4.12.6.2进行。
6.3.6.3、标准曲线绘制按GB/T17657-1999中4.12.6.3进行。
6.3.6.4、结果表示按6.2.2。6.4、气候箱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4.1、原理将1m2表面积的样品放入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和空气置换率控制在一定值的气候箱内。甲醛从样品中释放出来,与箱内空气混合,定期抽取箱内空气,将抽出的空气通过盛有蒸馏水的吸收瓶,空气中的甲醛全部融入水中;测定吸收液中的甲醛量及抽出的空气体积,计算出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抽气是周期性的,直到气候箱内的空气中甲醛浓度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6.4.2、设备
6.4.2.1、气候箱容积为1m3,箱体内表面应为惰性材料,不会吸附甲醛。箱内应有空气循环系统以维持箱内空气充分混合及试样表面的空气速度为0.1m/s~0.3m/s。箱体上应有调节空气流量的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装置。空气置换率保持在(1.0±0.05)h-1,要保证箱体的密封性。进入箱内的空气甲醛浓度在0.006mg/m3以下。
6.4.2.2、温度和相对湿度体调节系统应能保持箱内温度为(23±0.5)℃,相对湿度为(45±3)%
6.4.2.3、空气抽样系统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两个100mL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6.4.3、试剂、溶液配制、仪器
6.4.3.1、试剂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规定。
6.4.3.2、溶液配制按GB/T17657-1999中4.12.5的规定。
6.4.3.3、仪器除金属支架、干燥器、结晶皿外,其他按GB/T17657-1999中4.12.2的规定。
6.4.4、试样试样表面积为1m2(双面计。长=1000mm±2mm,宽=500mm±2mm,1块;或长=500mm±2mm,宽=500mm±2mm,2块),有带榫舌的突出部分应去掉,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本标准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
7.2、抽样按试验方法规定的样品数量在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随机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会释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装材料将样品密封后待测。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在经销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经销现场或经销企业的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在施工或使用现场抽取样品时,必须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产品内随机抽取。
7.3、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任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测甲醛释放量,如测定结果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测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对另外2份样品再行测定。如2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2份样品中只有一份样品达到规定要求或2份样品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7.4、检验报告
7.4.1、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标准。
7.4.2、检验结果和结论及样品含水率。
7.4.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8、产品标志应标用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