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
在深圳已经办理居住登记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