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行政查处基本程序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商标侵权行政查处主要有如下程序:
(1)投诉: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书面或口头的投诉。
(2)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和当事人的投诉进行立案。对于当事人的投诉请求,被投诉人不明确的、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所提供的投诉书件不齐全、超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立案。
(3)调查:立案后,将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核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5)告知: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申辩:当事人可以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作相应的申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7)决定:局长经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加收罚款或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