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代理就是版权代理人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解决转让或授权使用其作品著作权及相关事务。
一、版权代理服务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关于版权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版权代理资格,根据民法"法无限制即可为”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版权代理服务工作。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民法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都可以从事版权代理服务。
现在有一个版权经纪人的概念,版权经纪人不是属于国家强制性的资格认定,是国家版权局为了推进版权服务专业化,由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组织的版权经纪人培训,接受了培训的人可以取得版权经纪人证书,但这个证书只表明你有版权服务的专业水平,却不具有排他性。
二、关于版权代理服务人(包括单位,下同)是否具有初审资格的问题刚才我们说了,版权代理服务属于非法定主体资格,同样,国家对于版权代理本身没有法律明确性规定,只规定了版权登记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省级版权局)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和责任,没有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初审资格。各省级版权局下发了一些关于版权登记的文件,要求在辖区内的各地市版权局对申请登记作品进行初审,但这只是行政管理的内部赋权,不具有法定职权性,当然更不具备民法上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版权登记不要求版权代理服务人具有初审义务。
三、关于版权登记的收费
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个是登记机关收取的登记费用,一个是版权代理服务人收取的代理费用。
说登记机关收取的登记费用,登记机关都属于国家机关,其收取的登记费用应当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类别,这个费用的多少是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物价部门予以明确规定的,各省收费标准不完全一致。譬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于作品登记收费根据作品类型、作品大小等,收费100-2000元不等的费用。山东省版权局在几年前就取消了版权登记收费,实行免登记服务。
关于版权代理服务人收取的代理费用。这个费用顺属于市场化行为,国家没有对其进行定价或进行价格指导,也就是说版权代理服务人收费多少,都由代理人和版权人合同约定,属于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权是没有介入依据的。当然,这也就导致了版权代理服务费用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版权代理机构凭借权利人对版权登记概念不甚明了的机会高要价(有的一个作品登记代理费用要几千元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致使权利人花了冤枉钱,但这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今后随着版权法律知识的普及、版权登记概念的推广,我想更多的权利人了解之后,这个代理收费的价格会趋于正常化
四、关于版权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
有人说这种版权代理服务人收费高、又没有初审资格,那么谁来监管,能不能予以约束。这实际上就是公权力介入的问题了。行政法有一个原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介入的。从目前法律上,版权管理部门或版权执法部门对于版权代理服务是没有法定监管职能的,也就是说版权行政部门是无权监管版权代理服务人,更无权作出处罚的。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业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总之一句话,依据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版权代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版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划定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私权归于个人,公权不得随意介入。这些仍然应当由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譬如合同法等。当然,版权代理服务要遵循民法的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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