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其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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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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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其包括哪些内容?
  (1)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Zui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Zui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3)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复议前置,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必须先经过复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复议后,如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原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如果改变原处罚决定,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复议决定,这时,作出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用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单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但并不排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所不应该以自己名义对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但它可对商案件进行调查,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派出工商所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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