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希腊投资备案办理尽职调查报告编写
从地方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看,2018年,东部、中部和东北三省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一改上年下滑态势,实现较快增长。根据《2018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8年东部、中部和东北三省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分别为 758.2亿美元、101.4 亿美元和 22.4 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33.2%和 17.3%,占地方投资流量的比重分别为 77.2%、10.3%和 2.3%,占比较上年分别增加 2.7个百分点、1.5 个百分点和 0.1 个百分点。西部地区 2018 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未能延续上年增长,呈现下降,当年对外投资流量100.6 亿美元,同比下降 19.2%,占地方对外投资总量的 10.2%,比重较上年减少 4.5 个百分点。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jia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国jia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
期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 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jia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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