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私募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公司如何变更,代办私募公司变更,私募基金公司如何申请备案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向证监局报告】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如何变更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条件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管理原则?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遵循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事项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