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签章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所谓领事签章,是指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加以签章,确认和证明单据文件上的后一个签字、印章属实。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它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领事机构加以签章,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通过领事签章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的印章及签字属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域外的使用效力。
是否可以只办-理外国驻华领事的领事签章,而不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签章?
不可以。首先,外国驻华领事或领事只能确认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其次,外国驻华领事没有我国内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涉外文书必须先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签章,而后外国驻华领事再确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
使用须知:
1.制单时需认真仔细确认单据。
2.要合理安排签章时间,各国驻华领事签章时间较长。
3.递交完整的签章资料,文件上的印章要清晰,ISO证/书、GMP证/书、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