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公益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成立公益基金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成立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
确定章程与业务范围——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类——基金会核名申请——民政局受理——民政局审查通过,下发核名通知书——开立临时账户,存款——验资——基金会设立申请——民政局受理——民政局审查通过,下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6、《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7、《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8、捐赠承诺书,
9、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10、验资报告,
11、房屋证明,
1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批复文件(直接登记基金会不需提供)(有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