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住管部門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住管部門。
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材料准备清单
1.境内公司营业执照
2.境内公司股权架构
3.财务报表
4.审计报告
5.投资框架协议
6.投资环境分析
7.资信证明
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时: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该变更事项说明。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事由说明等。)境外机构此类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境内企业应通过发展委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备案与报告手续;只要不涉及囯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无需另行以纸质材料进行线下提交。
实践中,至少就我们所处理的项目而言,即便境内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满足前述条件,自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获得发展委备案通知书的周期仍可能长于上述规定期限。根据实操经验,项目中为发展委备案程序预留四周左右的时间可能较为合理。境内企业应注意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为境外投资申报程序的履行和完成留出较为充足的时间,避免造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