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香港中转未加工证明书

2024-11-13 08:00 117.141.148.142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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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再加工证明是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直运规则"的有效凭证,也是判定出口货物是否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IN HONG KONG"。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对中国内地经香港中转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证明货物未在香港进行过再加工。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

1、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

2、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3、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陆续达成的协议,中检公司对中国内地经香港中转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证明货物未在香港进行过再加工。

如何办理香港未再加工证明?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接受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发生转船或转机,要求货运公司提供联运提单。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申请过程:

——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申请时,须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出口发票、报关单及书面申请。注:申请人应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才能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香港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处于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我国出口的货物,很多是经过香港转运,甚至在香港转口至的。这里就涉及是否符合直运规则的问题。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颁布,该办法规定: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中检公司负责签署。

      转运商品需要提交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和过境国海关签发的证明,证明商品名称、卸货和装货日期、船名、启航日期及货物途经过境国时的状况。直运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用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从而避免了中途经过境国时可能进行的任何再加工或换包。直接运输证明包括出口国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过境国海关当局签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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