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明Q—— 7846-41931
1.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在一方境内由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由非原产材料生产,
a: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即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b: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填CTH。
4.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
a: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完全获得原产地规则的,填写""WO";
b: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规则的,填写PSR(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c: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除以上两种原产地规则外的,填写P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