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进口商根据本国的法律或习惯,常常要求出口商将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单证拿到本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办-理签章,然后才能到相关结汇银行进行交单结汇,这一签章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领事签章。
概述 :简称领事签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签章。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签章机构的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注意领事签章对文种的规定及时间。
不同的国家对办-理领事签章的文种也有不同的要求,如向利比亚、科威特两国申请领事签章时须附阿拉伯文的有关单据,向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玻利维亚申请领事签章时则必须附西班牙文译文等。
土耳其、泰国、菲律宾需签章一式两份;且有时领事公布的签章时间不稳定多预留时间,以免产生其它不必要的费用,如:滞港费用等等。
随着出口主体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单据形式种类复杂化,为了维护广大申请单位的切身利益,减少贸易磨擦,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价格类、特殊商业INV等单据(证)划归以商事证明方式予以签章。
涉外商业单据 主要包括:
1、商业INV(限于L/C结汇且Invoice中不含任何“承诺性、性”条款);
2、重量单;
3、装箱单;
4、提单;
5、各类运输证明(如船证明等);
6、保险单;
7、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