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政策:
1)不允许直接变更出资股东(政策影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保理公司,不能直接转让变更)
2)不允许直接注册设立保理公司(新注册保理公司必须取得市金融监管局的前置审批文件)
深圳作为国内保理机构存量大的片区,是国内各地保理行业投资人在布局业务时的首要选择。各地保理行业的监管趋严,各省市的保理公司新设准入大都已经处于停止审批状态。深圳方面,自2018年10月22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受理这类保理公司的注册设立。华商投顾认为,在1-2年内,商业保理行业将维持现行监管政策,短期内政策松动,放开管制的可能性极低。一方面,中国银保监会的介入,意味着行业监管体系必将重新梳理,大刀阔斧改革成为必然。而另一方面,国内已登记成立的保理机构存量较大,从注册设立的源头控制,提高行业从业机构的发展水平,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点。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一、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赊销实际上是向买方贷款,买方不付款就会形成坏账。卖方签署赊销合同其实就是也是在签署一份信贷合同。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应该向银行一样了解买方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是否赊销,赊销的期限和额度。
二、双保理业务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三、信用保险业务模式
银行已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开发出融资产品。如中国银行推出的融信达业务,对卖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经中国银行认可的其它信用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险的业务,凭相关单据、投保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的资金融通。保理公司也可以同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