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含义及发展
基金会是现代社会中利用捐赠的资源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实体,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个人意识不断觉醒,在相关政策的不断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个人或组织选择成立基金会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我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发展时期,这一年,全国基金会总数新增928家,达到5799家,增长速度创历年之。截止2019年5月底,我国基金会总数已逼近7400家。可以预见,未来基金会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然而,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基金会发展历史并不长,近90%的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治理机制不畅”“缺乏明确的战略”“缺乏专门人才”“合规运作”等一直是基金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具体直接影响基金会实际运作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热情高涨等对基金会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法规层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如何运营基金会”的相关知识散落在各类规定、文章、会议或培训中,尚无系统、完整的梳理,基金会从业者或关注基金会发展的各方力量都困于寻找、正式的渠道获得准确的信息。
基于此,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北京致诚社会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共同推出“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旨在向公众和公益行业尤其是基金会从业者普及基金会实务运作的常识。该手册基于大量的基金会案例总结,几乎包含基金会实际运作的全部内容,我们也会根据现实情况不断更新、扩充,使之成为“基金会运作百科全书”,真正赋能关心公益事业的所有人。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2. 什么是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