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企业申报申请办理出口贸易货品消毁处理的,须提交的材料:
1. 《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及消毁处理计划方案;
3. 高新企业申报消毁处理的出口贸易货品没法自销或退运的表明;
4. 消毁处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及公司与该企业签署的委托协议;
5. 中国海关觉得必须出示的别的材料。
申请消毁处理半成品加工货品的,应递交货品任何人的消毁申明;申请消毁处理瑕疵品的,应递交瑕疵品料耗材料及其依据料耗换算的瑕疵品所损耗的原進口料件明细。
二、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中国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定);
4. 《关于修订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问题的公告》(中国海关总署公示2014年第33号)
三、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1. 公司向签发数字化指南、电子器件帐簿的负责人中国海关明确提出消毁处理申请办理并递交相关文档材料;
2.核数字化指南、电子器件帐簿的负责人中国海关接纳企业申请后,依据有关要求开展审批,申请办理是不是核批公司保税区生产加工货品消毁处理的有关办理手续,并书面形式告之公司。
四、申请办理期限:
1.负责人中国海关自接纳公司消毁处理申请办理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进行消毁处理的核批办理手续。特殊情况下能够增加五个工作中日。
2.中国海关在申请办理有关出口贸易及保税区管控业务流程时,对需开展下厂核检、保税区审查、价钱提出质疑商谈、分类评定、申请办理贷款担保或担保金账表办理手续等状况,所需時间不记入申请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