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No 1223/2009法规第13条解读:
根据法规(EC)No1223/2009第13条,有关化妆产品的资料,均需要于CPNP网上通报系统通报。
1.由2013年7月11日开始,化妆产品均需强制通过CPNP通报
2.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化妆品指令76/768/EEC下于单一会员国被通报过的产品
3.成功通报并不等同于有关产品可满足所有其他(EC)No 1223/2009法规的要求
4.产品应由负责人并在特定情况下由有关分销商通报
5.该负责人或分销商需及时提供所需的更新资料
6.负责人可将产品通报委派给其他相关单位,例如其制造商,第三方检测机构
7.需要注册才能进行CPNP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