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只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才可向商标局申请备案。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自愿原则可签订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但未注册商标因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无法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备案。
第二,无需向商标局提交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第三,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跨越注册商标每个10年的有效期。比如一枚商标的有效期为200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且该商标已经提交续展申请,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则如果需要现在提交许可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两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一件备案申请的许可期限填写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4日(该商标目前专用权有效期截止日),另一件备案的许可期限填写2016年12月5日(该商标下一个10年有效期的起始日)至2019年10月10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终止日)。
第四,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要分类填写,且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一致。即便许可人希望将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均许可至被许可人使用,在填写备案申请书时,必须逐一填写所有的商品/服务名称。
第五,再许可的(即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还需提交注册人/再许可权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商标备案是企业商标许可的前提,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不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许可,极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商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