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内容
房屋抗震性能鉴定
按照《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DGJ08-9-2013)及《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对被鉴定建筑抗震性能进行综合分析鉴定。
1 抗震设防基本要求
抗震设防类别:丙类;抗震设防烈度:7度;抗震鉴定类别:C类(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基本地震加速度:0.1g;地震分组:第二组;场地类别:类。
2 地基和基础
经检测,目前被检房屋无明显不均匀沉降和倾斜,上部结构无因不均匀沉降和倾斜产生的裂缝、变形等结构性损伤,根据《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相关规定,被检房屋地基基础目前可评定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受检房屋因局部改造增加了地基基础荷载,后期应根据best终的结构改造方案对房屋地基基础进行承载力验算。
3 上部结构
按照《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对被检房屋进行抗震措施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均满足《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要求
检测结论
房屋主要动力特性及地震响应计算采用PKPM软件对房屋的主要动力特性及地震响应进行了计算分析,计算结果表明:
1)房屋扭转自振周期与平动自振周期,轴压比满足要求,房屋有效质量系数满足要求;
2)X、Y向的best大层间位移比小于规范限(1.2);
3)各层剪重比满足best小地震剪力系数(1.6%)要求;
4)地震作用下X、Y向的best大层间位移角均未超出规范允许值(1/550)。
上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承载力验算结果对受检房屋上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结论:
1)受检房屋框架柱轴压比均满足要求;
2)受检房屋梁、柱剪压比均满足要求,但部分梁、柱配筋不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
检测建议
根据房屋拟装修改造方案,结合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鉴定及结构计算结果,可知:房屋按拟改造方案增设钢构架造型及设备用房后,原有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基本能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但改造会增加对局部框架梁及框架柱的荷载作用,且验算结果表明,房屋上部结构局部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计算要求,应对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类别的不同情况有哪些
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图片】1.2.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