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领事馆盖章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
2、作为出口结汇的一个必经程序和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领事馆盖章,可以使被盖章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
3、通过领事馆盖章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领)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例加禁止或进口、反倾销)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
领事馆盖章的申办手续一般是企业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经贸促会或其它公证机构盖章后再由外交部认证司盖章处盖章,后再送相应的驻华使(领)馆盖章。
卡塔尔、科威特(同时盖章白色产地证)、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伊朗、利比亚领事馆要求产地证、Invoice必须一起盖章。
秘鲁领事馆要求盖章产地证需提供Invoice复印件作为参考。
埃塞俄比亚 、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领事馆翻译,收20元翻译费)、伊朗、意大利领事馆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可向我们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