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投资者个人交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均为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但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的原则,把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后,以每个合伙人得到的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可以降低适用的税率,当然应纳个税会减少。
如果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应缴个税为100000*35%-14750=20250;
如果注册为合伙企业,假定两个合伙人,平均分配,则每个合伙人分得5万,每个合伙人应交个税=50000*20%-3750=6250,两个合伙人共计交税12500.
合伙企业比个人独资企业少缴税7750元。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企业原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有些合伙企业原为二人合伙,变更为多人合伙,因为合伙人越多,分配以后适用的税率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