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独企业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关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从以上六条,可以认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的只有六种情况,其中只有一条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其余五条都是事后判断的,属于一种补救性质的行为。
那什么样的企业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就是说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在聘请专门记账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不设置账簿。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主要规定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其中第七条对定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条件,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没有会计账簿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二、核定征收的现实做法
现实中,许多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都会将个人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作为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之一,比如说,只要在当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可以享受非常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显而易见,这是一种事先的确认。而在上面我们提到,只有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在聘请专门记账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不设置账簿,才可以事先确认核定征收。显然,地方政府的这种事前承诺,实际上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2018年新个税法修正,第八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说,税务机关是有权对这种显示公允的节税行为进行纳税调整。